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问题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问题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分配以及清偿方式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如何处理共同债务,例如谁来偿还、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等。在认定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确保债务清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私自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责任,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无效。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应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及其相互给予的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不足以弥补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财产给予损失赔偿。如果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9条:债务人将其财产以合法形式献给国家的,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无效。但是在拍卖、竞卖或者公布招标中,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移行为时起三个月内行使无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所需的其他债务,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及其相互给予的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不足以弥补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财产给予损失赔偿。如果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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